下列條款係本公司與其會員間權利與義務之規範。
凡申請為本公司會員之個人或公司,均需詳細研讀下列條款,並確實填寫本申請書各項資料,若有填寫遺漏不實或不清楚者,恕不予接受並退回申請。
1.本公司因應市場變化,相關法令修改或業務需求,修訂『公司營運規章』中之相關規定,有關修訂內容再遵循『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稅務、『消費者保護法』等法令規範下,在公司及各分公司張貼公告,並於內部刊物中公佈,再向『公平交易委會』報備後,依法定時程到期後自動生效及實施。
2.簽署本公司『申請書暨協議書』,取得傳銷商會員資格並加入本公司市場行銷計劃之個人或公司,且證件交齊,傳銷商資格效。
3.傳銷商於契約存續期間內,取得消費、推廣、銷售本公司商品或諮詢服務之權力,亦可推薦他人加入成為本公司的傳銷商,並負擔相關指導之義務,傳銷商與本公司間無合夥、僱傭、代理、經紀、營業代表或委任等關係。
4.凡年滿20歲具完全行為能力,經本公司傳銷商之推薦,得申請承公司傳銷商,未滿20歲者,須另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方得申請加入。
5.凡依法登記之公司組織(含社團及法人團體),在出具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資格證明的書面資料,經本公司傳銷商的推薦,可申請成本公司傳銷商,且權利限公司負責人。
6.傳銷商如有違反國家法令及傳銷商申請契約之內容及本公司營運規章規定,本公司得以撤銷其傳銷商資格。
6-1.傳銷商若做出損害本公司形象、利益、權益之行為,公司依情節之輕重進行對其傳銷商警告或原階級降
級,或終止該傳銷商在公司之資格。
7.凡經本公司撤銷其資格者,在六個月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再申請加入;傳銷商如屬自願解約或終止資格者,在六個月內不得再申請成為本公司傳銷商,前述情況本公司保留最後核可權,加入後經本公司發現違反上述情形者,本公司得隨時撤銷其資格,傳銷商遭公司撤銷資格者,本公司不返還入會與購買產品之費用,
8.本公司擁有隨時停止銷售產品價目表內所列任何產品之權利,亦有權以新產品取代原價目表內的任何產品,及因應市場成本變化,調整價目表內公司產品之價格。
9.傳銷商之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
9-1.傳銷商得自訂約日30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
9-2.本公司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30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由傳銷商自行送(交)回商品,並返還傳銷商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9-3.本公司依前項規定返還會員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實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
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對傳銷商給付之獎金及報酬。
9-4.前項之退貨如係本公司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10.傳銷商之終止契約:
10-1.得於前項猶豫期間經過後,隨時已書面向本公司主張終止契約,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取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10-2.本公司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30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退款金額標準買回所持有之商品。
10-3.本公司依前項規定買回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所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
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由公司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11.傳銷商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本公司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有關提供之商品為服務者,除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1項但書外,其餘部分準用之。
12.本公司退貨退還金額標準,退換貨條件詳如下:
12-1.商品可提領日起 30 天內退貨產品可兌換之相對原購價格金額100%
12-2.商品可提領日起 31~45 天內退貨產品可兌換之相對原購價格金額90%
12-3.商品可提領日起 46~90 天內退貨產品可兌換之相對原購價格金額80%
12-4.商品可提領日起 91~180天內退貨產品可兌換之相對原購價格金額60%
12-5.商品可提領日起181天後,退貨產品,產品有效期限已超過半年以上,或產品已使用因此產品不予退貨。
12-6.應備單據與證件:
12-6-1.退貨/終止會籍申請單詳細填寫。
12-6-2.銷貨退換貨折讓單填妥並蓋章。
12-6-3.辦理退貨之產品(含贈品)
13.其他退換貨應注意事項:
13-1.一般退貨,只接受更換產品並收取手續費新台幣1000元計算,唯有傳銷商退出退貨可辦理退款且不收取
任何手續費。
13-2減損率100%項目:
13-2-1內容物以單一包裝之產品經拆封使用過。
13-2-2音傳銷商個人疏忽所造成產品髒污或損毀無法回復的商品。
13-2-3未完整退還商品。
13-2-4停止供貨商品及更改包裝超過一個月以上。
13-2-5商品距使用有效期限一年內,(以上限制不適用於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21條辦理退出退
貨者)。
13-3凡發現利用新發票卻以舊產品來申請退換貨者,公司認定該傳銷商為明顯圖利行為,以上行為公司保留對該傳銷商進行處分及接受退換貨之權利。
13-4未經傳銷商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即擅自代為申請退換貨者,公司認定該代辦理者為明顯為偽造文書行為,公司保留進行處分及接受退換貨之權利。
13-5傳銷商辦理退出換貨時,公司將先扣除已領取獎金之後,再退還剩餘金額(公司亦將向上線追討已領取之獎金)。
14.上述之退款將在公司檢核退貨申請書及退貨商品正確無誤後,符合退貨退款申請者經財務部門計算退貨金額,
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30日內進行退款作業。
15.傳銷商辦理解除或終止契約生效後,本公司得就返還或退款之金額中,扣除傳銷商規範因該筆交易所領的獎金或報酬,該會員所屬的上線,曾因該項交易領取本獎金或報酬,應負退還本公司之義務,公司有權對該上線進行扣繳及追繳獎金或報酬之作業。
16.傳銷商因違反國家法令,傳銷商申請契約,營業規章或其他損害本公司權益之行為者經本公司撤銷其傳銷商資
格者,本公司得拒絕其解除或終止契約之申請。
17.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本公司不會向傳銷商請求因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18.傳銷商申請解除、終止契約或辦理退貨者,備妥書面資料後可至本公司所屬各地分公司或經由傳真資料辦理
相關程序,受委託之代辦人須帶證件及在表單上親簽,表示已取得傳銷商完全授權辦理相關作業事項。
19.傳銷商於推薦本公司市場計劃,獎勵制度或組織活動時,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19-1.予人誤認為有受雇機會。
19-2.假藉市場消費行為調查之名義與方法。
19-3.予人誤認是投資理财,籌集資金或類似之活動。
19-4.予人誤認是商品或獎金贈送之活動。
19-5.予人誤認是只因推薦他人加入後就可從中獲利。
19-6.其他欺騙或引人錯誤聯想之方法。
20.傳銷商於推薦、銷售公司商品與服務、或介紹他人加入本公司市場計劃時,有關會員可能收入之聲明,應遵下 列原則:
20-1.不得表示本公司傳銷商之收入主要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
20-2.不得承認或保證傳銷商有特定之收入。
20-3.傳銷商可能收入之預估,不得逾越本公司市場計劃暨獎勵制度之合理範圍。
20-4.傳銷商可以推薦本公司之商品為主要之收入,因此傳銷商應定期開會訓練激勵其個人小組,積極協助其個人小組舉辦會議,必須參加本公司所舉辦之活動,以傳遞本公司所公佈之重要訊息,重要訊息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商品訊息、獎勵訊息、公司活動或其他重要事項。
21.傳銷商以聲稱成功案例的方式堆廣,銷售本公司商品及服務或介紹他人加入本公司市場計劃時,就該專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與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應具體說明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聯想的表示。
22.傳銷商就本公司市場計劃、獎勵制度或商品服務等與他公司比較時,應本公正客觀之事實,不得為競爭目的,而散佈足以危害本公司或他公司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23.傳銷商未經本公司的書面同意,禁止有下列廣告招攬之行為:
23-1.以傳單、書籍、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公眾得知之方法、宣傳、推廣本公司市場計劃、獎勵制度或商品服務。
23-2.使用本公司名義或商標印製文宣刊物、舉辦演講、展覽、餐會、義賣等公開活動或經營營利事業的行為。
24.本公司不得從事下述各行為,如有違反且經查屬實者,得停止其傳銷商資格可以持續數日或數月,及將原階級 降級;情節重大者則撤銷其資格:
24-1.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商品及介紹他人參加公司。
24-2.假借本公司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24-3.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直銷活動。
24-4.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傳銷商與公司重大損失。
24-5.從事違反刑法,健康食品管理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傳銷活動。
24-6.銷售類似本公司產品,因利益衝突,對本公司或體系造成傷害或擾亂市場之運作。
24-7.以不實言論詆毀本公司或本公司其他傳銷商。
25.傳銷商不得假借親屬或他人名義所取得之經營權,蓄意加入非原推薦體系經營的組織體系運作,如有違反且經查證屬實者,本公司有權將該經銷權回復至原推薦體系。
26.傳銷商不得預謀以人為或電腦模擬等方法設定組織發展模式,並以聯合或利用他人之名義,依其模式加入本公司,在領取獎金或報酬後,有計劃性申請解除或終止契約,退出本公司,圖謀溢領獎金等不法行為,如有違反且經查證屬實者,本公司除撤銷向上共同參與者之資格外,並得連帶追討其溢領之獎金,且保留法律追訴權。
27.本公司傳銷商除依申請書內容及本營運規章(市場計劃、獎勵制度和其他作業辦法之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外,亦應遵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消費者保護法』與相關稅務等法令之規範。
28.傳銷商與本公司監所發生之任何法律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
29.本會員申請契約條文,本公司保有最終解釋權。
30.商品銷售發票稅額為5%。
31.依國稅局所得稅法規定所得, 經銷商入會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為執行業務所得 (9A),
執行業務扣繳稅率為 10%。